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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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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学生户口:

()外省新生入学报到当日将户口迁移证交保卫处登记入册(特殊情况可以稍缓,但不能隔年迁入户口),保卫处按照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户籍管理的收费标准(豫价费字[1994]215号、豫财预外字[1996]33号)代公安机关收取工本费10元(用于户口簿及表册的印制、储运,以及与户口迁移证有关的表格、资料等),并统一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根据河南省的规定,本省新生一律不再将户口迁入我院,需办理农转非的新生在原籍派出所办理即可。

()毕业生需迁出户口的,应在离校前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的意向报到保卫处,以便保卫处提前从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使毕业生离校时随及带走。

()应届待分学生户口最长可在本院保留两年。两年后仍未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将按规定做出强行迁回原籍的处理。当事人须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户口迁移证》遗失的毕业生,须持用人单位或本人家庭居住地派出所的“未入户证明”及报到证、身份证复印件及保卫处的证明,到派出所补办。

()因转学、除名等原因提前离校者,须持有关文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教工户口:

()凡来我院工作的教工如需入户,应于两个月内持人事处开具的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一寸白底数码大头照三张到保卫处申办。

()本院集体户口原则上不许家属及子女入户。新生婴儿随母亲报入时,需出示父母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报入时,需出具父亲单位证明,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因工作调动、上学深造等原因离校的教工,应持有关文件于一个月内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教工迁出户口时,其子女户口应随父母同时迁出。

()学院集体户口由保卫处统一代管。保卫处将根据公安机关要求适时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

()《常住人口登记表》(即户口页)一律不外借,不复印。若需要只能凭有关材料办理“户口证明”。为使教职员工使用方便,鼓励大家及时将集体户口迁入居住地辖区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