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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
 

作者: 审核: 编发: 发布时间:2016-06-20 浏览次数:303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确保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外事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受理对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专项调查与处理,依照调查结论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惩处。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三)侵犯知识产权;

(四)不正当署名,侵占学术成果;

(五)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六)一稿多投和低水平简单重复;

(七)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八)伪造学术履历;

(九)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一)尊重事实。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取证。调查处理过程中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做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他人和当事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一)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省教育厅的批示或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并成立调查小组。

(二)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的5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与当事人有矛盾、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处理。

(三)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谈,了解相关详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四)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做出事实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意见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五)校长办公会议对被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处理决定在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保存3年以上。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

第七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的情况,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和媒体发表评论。

第九条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不端行为的范畴。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学术不端行为者,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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