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教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以及《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教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教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支持的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三)学校教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教科研基金支持的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和科研创新示范团队培育经费。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学校教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科研外事处是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教科研项目的管理及其经费预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教科研工作,协助财务处做好教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教科研经费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教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教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是学校教科研活动的直接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教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并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导项目进度。
第八章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采购招标及所采购物资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教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教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据实编制教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合同(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教科研经费的使用、预算、决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及时办理教科研项目结项与经费审核、结算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教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教科研基金。
(二)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科研基金,是用于支持教职工开展教科研项目、科技创新示范团队培育和奖励获得国家、省部级等教科研成果或科技重大突破的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一)收入预算按照当年实际到账资金数额,全额编入学校收入预算;
(二)学校依据教科研项目实际立项批复,下达教科研项目专项预算;
(三)项目负责人按照下达的教科研项目专项预算额度并参考项目申报时的预算内容,编制教科研项目专项预算实际支出内容和额度。
(四)教科研项目专项预算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预算依据。预算编制必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有关规定。
(五)教科研项目专项预算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六)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调整范围符合相关规定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七)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教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书面预算调整方案意见,经项目校内依托单位、科研外事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八)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经分管科研、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到帐后,科研外事处、财务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教科研经费预算批复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帐手续。
第四章 支出范围、标准与审批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复的教科研经费预算是确定教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的基本依据。学校教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鼓励共享、试制、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项目实施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校内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划拨要附依据。
(四)能源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包括自驾车加油费)。
(五)会议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按照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相关规定。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文献检索费、邮寄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讲学、论证及项目验收等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500~8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300~500元/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300~4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200~300元/天。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等)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费)。对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劳务费提取比例的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如:税金、接待费、维修费等。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支,单独核定,不能列支研究周期以外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的辅助支出,管理费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施总额控制,一般按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科研协作费的转拨
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的批复、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学校拨付要求办理转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经费的管理责任。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单位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原则上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不超过实际到款额30%,软件开发劳务费不超过实际到款额60%,横向项目在研究期间(不包括延期),项目组成员每月按200元以内据实报销通讯费。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列支个人手机通信费。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经费使用计划、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发生超范围、超预算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批及票据审核。
(一)教科研经费支出的签批
1.项目负责人签批在教科研经费预算指标内2000元以下的单项经济业务;
2.2000元至50000元的业务经费支出由分管科研校领导签批;
3.对参与科研的教职工的各种奖励和单笔金额50000元以上的科研经费支出,经分管科研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
4.劳务费需要有科研外事处审核、主管院领导签批。
(二)教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成果验收费等,按照《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自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之日起启动。在研究期间可报销项目经费的90%,余额在项目结项(验收)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项目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外事处批准,方可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或暂停其教科研经费使用:
(一)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二)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
(三)项目组在教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被查处。
(四)项目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未完成教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未到科研外事处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
第二十六条经费报销程序。
经费报销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销流程如下:
粘贴原始单据(发票、车票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网上申报)→财务处审核经费及票据→分管科研校领导签批或校长签批→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固定资产的采购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管理费金额或提取比例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学校按以下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厅级及以上研究项目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但最高不超过15万。
(二)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
(三)校级教科研项目不计提管理费。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结项(验收)后6个月之内,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账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或有应付未付款的,在办理账务结算手续之前全部处理完毕,并由财务处核定科研经费余额。
第三十条 项目结项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后,仍有项目经费结余,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
定执行。
(二)未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结余经费可延续到第二年年底前使用或可申请其他项目使用。项目仍有结余经费,收归学校教科研基金。
第三十一条教科研经费由审计处对科研项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采用抽查方式进行审计,需正式上报的教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必须报审计处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规范教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对在教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原《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郑铁学院党〔2009〕11号)文件中相关的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