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及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凡列入学校科研和教研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纳入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科研项目的经费决算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
(二)科研经费审计。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对科研项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章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到位情况。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支出的情况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支出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科研项目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第六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准确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科研经费决算报表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核,资料包括:
1.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
4.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
5. 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要及时审核决算报表与财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经费收支是否准确、真实。如发现审计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
(四)审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按照学校工作部署,在调研的基础上,由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向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临时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二)实施审计时,应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三)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的三个工作日前,向科研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资料包括: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其他相关协议;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7.科研项目结题文件;
8.科研项目参与者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9. 其他相关资料。
(五)审计小组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六)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及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向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报告。
(七)审计小组在审计工作全部结束后,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第17号令)等有关法规和《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济合同审计是为了保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提高防范能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对经济合同实施审计的范围:
(一)建设工程合同;
(二)零星基建工程类合同;
(三)大宗物资采购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五)借款合同;
(六)租赁合同;
(七)运输合同;
(八)技术合同;
(九)委托合同;
(十)经济担保合同;
(十一)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类合同。
除上述所列实施审计的经济合同范围外,凡涉及学校(含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经济利益的经济合同,一般均应报审计处审计。
第四条经济合同立项审计,合同报审单位须提供资料:
(一)一般情况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学校批准的经济项目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等)
2.《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
3.招投标文件(含中标通知书)或《谈判纪要》或询价报告
4.《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意见书》
5.其他
(二)除上述须提供的资料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仍需提供如下资料:
1.在政府依法公开招标规模标准限额以下、估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项目:
《招标采购文件和信息发布、确认、会签审批表》
2.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各类项目:
依据《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资料。
3.基建工程类的各类项目: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合同会签表》和招标文件、经相关单位、专家会审评价的相关资料。
4.基建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各类项目: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合同会签表》和依据《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质认价相关资料。
第五条经济合同须经审计处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须经审计处办理登记编号。经济合同重点审计内容:
(一)经济项目是否按规定经学校审批立项
(二)经济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年度计划或有无资金来源。
(三)经济项目的招标方式及手续是否完备、真实、合规。
(四)经济项目是否符合计划,有无超标准、超资金额度、超范围问题。
(五)经济项目合同的内容是否经法律事务专员审核,是否合法、合规。
(六)经济项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项目清单、验收方法、付款方式和服务承诺或服务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七)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的,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的,是否存在不适宜招标的法定情形,是否经招标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九)基建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是否经相关单位、专家会审评价。
第六条经济合同的审计程序:
(一)经济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后,依据《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经审计处签署意见;
(二)依据《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应有审计处派人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工作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并由审计处签署意见;
(三)合同签署前应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核并反馈意见;
(四)符合本规定的合同由审计处办理登记编号并加盖“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审签章”;
(五)合同审签时报送合同文本不少于六份,合同签订后需反馈审计处、财务处、学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一份。
第七条经济合同签章权限的审计:
(一)除学校法定代表人本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方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二)涉及交易金额的合同一律加盖“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严禁以学校职能部门名义、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学校职能部门不得刻制合同专用章。
(三)凡未得到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而以学校名义自行对外订立或未加盖“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学院未追认确权的,法律后果由合同签订人自行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经济合同款项支付前的审计内容:
(一)经济合同
1.审核合同款项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审核合同涉及项目是否进行验收;
3.审核付款票据填写内容与合同项目清单、验收报告是否一致;
(二)特殊情况
1.属于大宗物资采购范畴的经济合同依据《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2.属于基建工程范畴的经济合同依据《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3.属于零星基建工程范畴的经济合同依据《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零星基建工程审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凡没有进行审签的经济合同,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条未经审签的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凡经审签的经济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合同条款需要变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报审计处按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审签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审计资料存档。
经济合同审计涉及的资料报审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计完毕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审计处存档。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协议)审计实施细则》(郑铁学院〔2007〕46号)同时废止。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国家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第17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审字〔2000〕49号)等规定和《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经上级批准立项或学校决定立项的新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从论证开始至交付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经济活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决策、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及项目决算全过程。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审计处负责过程监督及结算审计工作。
(一)总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自行审计;
(二)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学校委托具有独立资质的社会评审机构实施审计事宜;
(三)审核时限:合同中约定时限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有规定时限的按文件执行;没有合同约定和文件规定的审核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为20个工作日。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经立项批准并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并及时将工程立项材料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立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计划和建立审计工作台账。
第二章基建工程项目前期决策阶段审计
第六条对国家拨款或学校自筹资金进行基建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在开工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妥有关报批报建手续。
(一)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具备以下资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有关领导审批或由学校有关部门立项并经学校有关领导签批的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其技术经济指标;
4.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二)重点审计内容:
1.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项目是否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情况以及专家论证资料等。
第七条基建工程项目前期决策阶段签署的各类合同,须按《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勘察、文物普探、设计、审图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审查。
(一)应具备以下资料:
1.地勘、文物普探报告
2.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
3.方案或初步设计专家论证材料、方案或初步设计采用限额设计及价值工程等的分析材料
4.方案或初步设计学院批复文件
5.施工图
6、施工图设计专家论证材料、施工图设计采用限额设计及价值工程等的分析材料
7、审图单位审查结果材料
8.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材料
(二)重点审计内容:
1.初步设计管理的审计: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检查初步设计深度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检查是否进行方案优化及论证;是否采用限额设计及价值工程等分析方法;
2.施工图设计管理的审计: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检查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检查是否进行方案优化及论证;是否采用限额设计及价值工程等分析方法;检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以及施工图交底和会审后的修改情况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审批程序;
3.检查施工图是否经过审图单位审查。
第三章基建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审计
第九条基建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签署的各类合同,须按《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条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审计。
(一)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工程量清单
2.招标控制价
3.招标文件
4.审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重点审计内容:
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依据《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规程及工作流程实施。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核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技术变更(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单
2.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相关论证、批示材料(若有)
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多方案比较及选择的相关材料
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采用价值工程等的分析材料
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价格、及相关取费计算单
6.审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重点审计内容:
1.检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按照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程序执行;
2.检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按授权的有关权限进行审批;
3.重大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经过论证、图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4.检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5.检查设计变更深度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6.检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7.检查是否采用价值工程等分析方法;
8.复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价格、取费相关规定是否有误;
9.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签章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工程完成后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10.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统一编号,有无空号或漏号现象。
第十二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基槽、基础、主体等隐蔽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审计处负责监督。
(一)隐蔽工程验收时应当保留以下资料:
1.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项目保留的图片、影音资料
(二)重点审计内容:
1.隐蔽工程项目验收各方签字是否完整;
2.隐蔽工程是否保留图片、影音等资料。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签署的各类合同,须按《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合同价款支付前应当依据《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建设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招标采购考察办法、建设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认质认价管理办法;《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管理工作程序等相关办法进行审计。
(一)合同价款支付前需提供以下资料:
1.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招标文件
2.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合同
3.招标采购申请表
4.招标采购文件和信息发布、确认、会签审批表
5.投标文件或谈判纪要
6.材料、设备、专业工程验收记录
7.认质认价相关资料
8.审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合同价款支付前重点审计内容:
1.检查采购合同涉及材料和设备是否进行验收;
2.检查验收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
3.检查认质认价资料是否完整;
4.检查付款比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5.审核付款票据填写内容与合同涉及材料和设备、验收报告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支付应按照《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工程进度审核和工程款支付管理规程进行审计。
(一)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2.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表
3.与支付单位签订的合同
4.技术变更(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单及相关资料
5.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6.基建处审核意见
7.审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重点审计内容:
1.检查工程进度是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检查工程进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支付的节点;
3.检查节点付款比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检查是否包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若包含,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造价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检查工程索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项目的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拆除前对拆除物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简图及相关文字说明以便拆除费用的计算,审计处对拆除费用进行复核;材料回收及折价等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总价的工程项目,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将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工程结束后,对施工中变更部分进行审计,工程管理部门未经审计不得擅自调整签约合同价,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章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阶段审计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时,工程管理部门要通知审计处参加,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结果资料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报送审计资料,并承诺审计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对超过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限的资料,审计处不予接收。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审计时应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基建处初步审核报告。
(一)竣工结算资料应涵盖:
1.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工程概算(含调整概算)文件、及其他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
2.地质勘探资料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工程施工合同书及相关的补充合同、协议
6.设计施工图纸、变更修改图纸
7.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等
8.设计变更
9.施工现场签证(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追加工程记录、点工签证记录等)
10.工作联系单
11.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及相关依据(包括支付日期及金额,要求有基建财务签章)
12.甲供材料清单(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入库、出库资料等)
13.材料、设备、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认价资料
14.分包工程资料
15.工程施工日记
16.竣工图
17.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表)
18.竣工结算书
19.审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首先由工程管理部门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管理审核并提出管理审核意见,管理审核意见经承包人确认后上报审计处;其次由审计处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初步审核,承包人按照初步审核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最后,承包人按照审计处初步审核结果进行调整后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学校委托的具有独立资质的社会评审机构或政府评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工程结算审计审核完毕,审计处应及时通知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与施工有关的单位共同在审计报告(或结算审计认证单)上签署意见并签章,无故不签章,又不反馈审计意见者,审计处视为无异议并签发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工程,相关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拨款与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审计审核完毕,审计处负责进行工程项目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重点从项目经济性、风险控制情况、管理措施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报学校领导审核;分析报告应作为优化管理和人员奖惩的参考意见。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介绍;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结果及经济性分析;
(四)审计发现、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事项。
第五章基建工程项目决算阶段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办理工程决算时,审计处送达的工程审计报告应作为工程决算的必要依据之一;凡规定送审的项目,未经审计的,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审核基建工程项目的决算报告,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在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的线索,依据相关规定移交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审计处相关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细则》(郑铁学院〔2009〕134号)《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郑铁学院〔200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