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 ||
郑铁办〔2022〕107号 |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19日第26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9月19日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利管理工作,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或在校注册学生作为第一发明(设计)人,且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科技处为学校专利管理服务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专利管理服务工作规划,代表学校处理专利相关事务。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设专利联络员,由二级单位科研秘书兼任。
第六条 学校专利管理服务工作职责是保护学校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学校提供的经费、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获批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九条 学校与外单位协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约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学校鼓励将个人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一条 凡学校发明(设计)人完成的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有应用前景的发明创造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提出专利申请。凡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均要符合专利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并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
1.完成必要的国内外文献查新工作。
2.发明(设计)人填写《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后,交科技处审批。
3.发明(设计)人可根据专业需要寻找具有正规资质的专业代理机构,同时需向科技处提供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料,由科技处备案。
4.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授权后,发明(设计)人将国家专利局颁发的电子专利证书上传至学校科研云平台,由科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填写《郑州铁路职业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且须陈述认定非职务发明理由,经所在单位、科技处审查确认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章 专利的奖惩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市、区两级资助划给学校用于专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授权、转化后,学校将按照《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及经费配套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额度予以发明(设计)人奖励。
第十六条 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构成侵权的,学校将追回此前给予的资助和奖励;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六章 专利的实施与转化
第十八条 对学校持有的专利技术,发明(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专利的推广实施。
第十九条 专利的实施和转让参照《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其他法令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郑铁职院〔2006〕37号)同时废止。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印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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