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四严禁”“八不准”

发布者:杨光审核人:韩爽 作者:田家琳发布时间:2024-06-05动态浏览次数:1933

为坚决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促进审计人员知纪、明纪、守纪,确保依法、独立、客观、廉洁、保密开展审计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要求和纪律。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党的“六大”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无偿占用、借用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凡违反上述纪律者,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0371-60867931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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