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章作者:田亚芳审核:陆艳琦编发:王洪涛发布时间:2025-01-16浏览次数:20

豫科〔2025〕4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严肃处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

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评审工作包括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创新主体、人才计划和科技奖励等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评审、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请托行为,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

(一)探听尚未公布的评审专家信息、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

(二)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

(三)接受请托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实施人情评审

(四)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

(五)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秩序的请托行为。

  本办法所称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省科技厅负责评审工作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评审工作的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第三方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要依法依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评审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自觉抵制请托行为,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六条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机关纪委等有关监督部门会同评审组织者负责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驻厅纪检监察组或机关纪委依规调查处理。

 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收到请托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或省科技厅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等。未及时报告的,一经发现,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

 建立评审诚信承诺制度。科学技术活动申请者、推荐(提名)者、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应在提交申报材料或开展评审工作时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实施请托行为,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请托,不干预评审等。

 

第二章 受理和调查

 请托行为调查核实的受理途径:

(一)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主动报告的请托行为和线索;

(二)投诉举报收到的线索;

(三)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转办、移送的线索;

(四)在科学技术活动日常管理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

(五)媒体披露的线索

(六)其他符合受理条件的线索。

 举报请托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请托行为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原则上应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十一  举报请托行为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二)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三)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十二 开展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对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与被调查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谈话,书面记录谈话内容,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

(四)其他调查措施。

第十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三章 处理和复查

第十 实施请托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3年(含3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向多人请托或多次实施请托35年(含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对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抄送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因请托行为所获得的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创新主体、人才计划、科技奖励等,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追回专项经费、证书和奖金等

(五)记入河南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 对以组织名义实施请托行为的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5年(含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对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因请托行为所获得的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创新主体、人才计划、科技奖励等,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追回专项经费、证书和奖金等

(四)记入河南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  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5年(含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对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抄送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接受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除名,重新入库禁止时限与本条第一款的处理期限保持一致;

)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五)记入河南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 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

(二)对隐瞒不报或主动报告后仍干预评审或施加倾向性影响的,调离评审管理工作岗位,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责问责

(三)对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抄送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干扰、妨碍调查的,重处理

第十八条 被调查人请托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处理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调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省科技厅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请托行为责任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恶意举报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反映不实或不能证明存在问题的,要以适当方式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二十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二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对请托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