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作者:审核:科技处编发:发布时间:2015-09-17浏览次数:13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547

发布时间:2015629     访问量:28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进落实。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做好跟踪分析、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5618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持续实施

2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持续实施

3

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持续实施

4

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持续实施

5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省级人民政府

20157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6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7

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计局

持续实施

8

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中央编办、法制办

2015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9

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

工商总局,省级人民政府

2015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0

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

国务院审改办

持续实施

11

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省级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2

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持续实施

13

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

2015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4

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

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

持续实施

15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6

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7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7

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5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8

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持续实施

19

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

持续实施

20

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

财政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

持续实施

21

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财政部、科技部

2015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2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支持农民网上创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省级人民政府

2015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3

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省级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4

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5

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持续实施

26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

20157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7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省级人民政府

20157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8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财政部

20157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9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持续实施

30

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

2015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1

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持续实施

32

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持续实施

33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2015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4

逐步建成以省级为基础、全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持续实施

35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全国妇联

持续实施

36

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持续实施

37

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民政部、财政部

持续实施

38

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39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40

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商总局、教育部、全国妇联

持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