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磅通知:房产继承、微信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者:原方方发布时间:2019-10-11浏览次数:380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其中,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公告》指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举例:


       以一套面积100平米,价值200万的房屋为例,无偿赠与和买卖两种方式,哪种缴纳的税费更少?
       如果是买卖,购买方主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缴纳比例为1.5%);印花税(购房支出费用的0.05%)。这两个主要税种,买方需缴纳31000元;

      如果是赠与,受赠方要缴纳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也就是说,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微信红包等网络红包越来越普及,2019年春节期间,从除夕到初五,有8.23亿人次收发微信红包。除了亲朋好友互赠微信红包外,不少企业也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这些网络红包,哪些需要缴税呢?

     《公告》指出,以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总的来说,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性质上来判断,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呢?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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