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因公出国(境)报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4作者:王新审核:邢华燕浏览次数:302

中共河南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河南省因公出国(境)报批办法》的通知

豫外组〔2014〕1号

   


各成员单位:
    现将《河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4月4日

 
 
 

河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外侨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3〕12号)精神,按照《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要求,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因公出国(境),包括因公赴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四条  省级领导出访报中央(国务院)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计划。省政府外侨办于每年年初按照外交部下达我省的省级领导出访批次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核。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等根据计划批次分别提出省领导出访建议人选、时间、任务等反馈省政府外侨办,由省政府外侨办汇总形成省级领导年度出访计划(草案)。
    (二)上报计划。按照省级领导出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需要,省政府外侨办对省级领导出访计划(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形成正式计划,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上报中央外办和外交部,同时抄送中央组织部备案。
    (三)出访报批。按照备案的出访计划启动出访任务时,由省政府外侨办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办理外方邀请函、代表团名单、日程安排等出访报批材料,并负责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代拟出访请示报省委或省政府。省委、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及省高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出访团组由省委批准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省政府领导出访团组由省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  市厅级人员、省直管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出访团组报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订计划。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参照本年度出访计划执行情况,制定下年度出访计划,并经本级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省政府外侨办。由省政府外侨办牵头汇总联审后报省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实施。
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国(境)的,原则上应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二)出访报批
    1人员报备。市厅级人员,省直管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团组出访,由本人所在单位将出国任务请示件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并报省政府外侨办审核,由省政府外侨办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备案。
    2任务报批。市厅级人员,省直管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团组出国(境)任务请示件,由组团单位报省政府外侨办受理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省辖市市委书记、市长,省直正厅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批;其他市厅级及省直管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经省政府外侨办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经批准后的团组由省政府外侨办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第六条  县处级以下出访团组报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计划。县处级以下人员年度出访计划按照第五条第一款制定。
    (二)出访报批
    1人员报备。县处级以下人员出访,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备案表原件同出国(境)任务请示件一并报省政府外侨办。
    2任务报批。外交部批准有审批权的郑州市政府、省商务厅、省科技厅、一拖集团、洛玻公司审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县处级以下出访团组;其他县处级以下出访团组以及赴美国、香港、澳门的和属中央、国家部委等组织的双跨团组,均由省政府外侨办审批。
    第七条  报告和公示
市厅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征得上级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相关情况应在请示件中注明。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外侨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作者: 审核:邢华燕  编发:王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