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因公护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4作者:王新审核:邢华燕浏览次数:109

关于印发《河南省因公护照管理工作实施
  细则》的通知

  豫外组办〔2007〕 6号

 
各省直机关、省辖市外(侨)办、大型企业、大专院校:
     《河南省因公护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经外交部领事司审核通过,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因公护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颁发、收缴与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因公护照是指: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不办理延期、加页。因公护照是我国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和在国外执行公务所持的身份证件。出国人员不能同时持用两种有效护照。
    第三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是我省因公护照的管理部门,也是外交部授权我省唯一颁发因公护照的机关(以下简称发照机关)。负责向外交部申办和保管外交护照,负责全省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的颁发、换发、加注、收缴、注销和销毁工作。凡我省因公出国人员,均须经发照机关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确定持照类别。
    第四条  因公护照是国家的财产。我省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的原则。发照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外事侨务办公室、省直机关以及出国任务较多的大专院校和省管大型企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因公护照的收缴和临时保管工作。没有被授权保管护照的单位,一律将护照送交发照机关保管。
 
    二、护照颁发范围
    第五条  外交护照颁发对象
    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  公务护照颁发对象
    党政机关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中现职副县、处级(含)以上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同级人员;省民主党派的主席、副主席、主委、副主委;经外交部批准,认为可以持用公务护照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务普通护照颁发对象
    副县、处级(不含)以下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企业因公出国人员;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金融机构的人员;经外交部同意,认为可以持用公务普通护照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颁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护照申办
    第九条  因公出国人员申办护照,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因公出国任务确认件》;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集团、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具体要求是:
    1.省管干部填写《省管干部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报省委组织部或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正县(处)级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副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初次出国,须填写《初次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人员审查批件》,一次批件三年有效。再次出国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河南省国家安全部门备案的《安全教育确认件》。
    第十条  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除提供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填写《申办因公护照事项表》、《申办因公护照表》,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经核查后提交复印件。提供两张本人近期2寸平光正面白底彩色免冠照片。
    第十一条  申办人员必须提供申办文件,如实填写有关表格,不得虚报、隐瞒持照人情况,认真接受发照机关的审查,必要时由发照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面谈。
    第十二条  申办单位的专办员持申办护照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到发照机关办理手续,由发照机关负责核发护照。
    第十三条  发照机关收到护照申请资料后,须经资料核查录入、处长初审、制作护照、领导审签等程序。
    第十四条  发照机关在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护照。特殊情况者,可在当日或次日颁发。对因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受理的,发照机关应于受理时通知申办单位。颁发护照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护照申办和领用,需登记经办人员单位、姓名、职务、电话号码,并办理护照领用手续。持照人必须在其护照的持照人签字栏内用汉字或本民族文字签署本人姓名,不得他人代签。
 
    四、护照保管
    第十六条  全省因公护照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并协调指导全省各护照保管单位,严格管理制度,分级搞好护照保管工作。发照机关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并监控护照颁发、收缴情况,护照保管单位也要求用计算机管理护照。
    第十七条  各护照保管单位,应指定专人及时将回收护照登记造册,每半年向发照机关报告一次收缴情况。发照机关每年一月和七月分别将上半年护照收缴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
第十八条  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统一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直接保管。公务普通护照的保管待条件成熟时按授权名列分级负责。
    第十九条  常驻国外人员在任期间,护照由其驻外机构统一保管。因事临时出国,由持照人自行保管。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应指定专人统一保管护照。回国后,由团组负责人将护照全部收缴,按照人员隶属关系,分别将护照送交第四条明确的护照保管单位。如涉及跨省际、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组团单位将护照及时送交发照机关,由发照机关按护照类别分别送人员所在单位保管。在交接中,要严格履行护照登记、签字手续。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国的经贸和售后服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发照机关批准,护照可以由持照人保管,但护照保管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拟出国人员借用护照需提供新的《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确认件》及出访人员政审批件或备案表,由所在单位专办员到护照保管单位领取。
    第二十三条  发照机关对空白护照应逐号登记,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清点。调用空白护照要登记、签收,主管人员工作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五、护照收缴
    第二十四条  因公护照由各团组负责人或派遣单位专办员在出访人员回国15日内收缴。
    第二十五条  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由组团单位负责在一周内收缴护照,并交护照保管单位保管。
    第二十六条  持照人办理调动、辞职手续,由原申办单位负责收缴护照,并交发照机关注销。未按规定上缴护照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转手续。对离退休人员所持护照,各单位专办员到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退交本人留作纪念或予以集中销毁。
    第二十七条  组团单位收缴护照时,要求对持外交护照者,查验出入境记录章;对持公务护照者,可进行抽查(见面);对持公务普通护照者应全部见面。
    第二十八条  发照机关对没有按时交回护照的出访人员,责成其单位的人事或纪检部门下发护照催收通知单。出访人员收到护照催收单后,应立即上缴护照。
 
    六、护照换发
   第二十九条  有严重政治问题者或被通缉的违法犯罪分子在国外申请换领普通护照,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国有金融、贸易等企事业单位派出的常驻机构中出走或滞留不归人员申请换领普通护照,由驻外使领馆将其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并抄原发照机关。原发照机关及时商原审批部门及派遣单位提出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报外交部领事司研复。
    第三十一条  临时因公出国滞留不归人员,如无刑事、民事、重要经济问题,与原单位无未了经济、住房纠纷,且在国外滞留超过一年以上并在当地有合法居留手续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原派遣单位同意换发护照的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经驻外使领馆征求国内原发照机关和派遣单位同意,可以换发普通护照。
    第三十二条  原派遣单位因故合并的人员在国外要求换发普通护照,由发照机关商原审批部门及合并后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原派遣单位因故解散或被撤销的,由发照机关商原出国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发照机关如发现属于同一团组的2人以上申请换领普通护照,须报外交部领事司批复。
    第三十四条  因公外派常驻人员在国外办理护照换发,统一由当事人所在国内派遣单位向发照机关提出申请,发照机关查验有关资料后,向我驻外使领馆发函同意办理护照换发手续。
 
    七、护照补办、作废、吊销、销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在国外遗失护照,必须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发照机关报告,按规定办理护照或证件的补发手续。回国后,除及时向发照机关交回补发的护照或证件外,同时再书面向当地护照保管单位和发照机关报告原护照遗失情况。
    在国内遗失护照,必须立即报告护照保管单位和发照机关及当地公安机关。由申请单位将持照人遗失护照的个人检查及其单位证明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一并送交发照机关,由发照机关办理护照作废手续。如要求补发新的护照,须在申办单位报告发照机关半个月后受理申办单位护照补发手续。
    第三十六条  若涉嫌严重政治问题或重大经济、刑事责任者在国外出走或滞留,经其所在单位核实无误后,由派遣单位及时报告发照机关。发照机关报外交部办理护照吊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失效护照经发照机关审核、批准,在填写《销毁护照清单》后,由发照机关指定专人予以监销。每半年书面报外交部领事司备案一次。
    第三十八条  如要求将所持失效护照留作纪念者,须由发照机关将失效护照予以注销,并经剪角或打孔处理、加盖注销章后交由本人留存。
    第三十九条  因公出国人员经催促仍不上缴护照者,发照机关将吊销其所持护照,并报外交部领事司备案。
    第四十条  发照机关因技术失误等原因造成护照作废的,应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销毁后在电脑记录中注明。
 
    八、处罚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申办护照过程中,对申办单位不如实申报,有意避开发照机关审核的,发照机关将对申办单位进行制裁,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报护照申请。如涉及申办单位经办人员责任的,发照机关将建议申办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不得允许该人继续担任此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持照人未按规定上缴护照,经催收仍不上缴,发照机关将暂停受理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下次出国任务的申报,直至收回上缴护照。
    第四十三条  伪造申办护照文件、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发照机关收缴护照或宣布护照作废。
    第四十四条  申办单位专办员未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屡出差错,由发照机关建议申办单位予以行政处分,并责成申办单位更换专办员。
申办单位专办员徇私舞弊或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贿赂,纵容包庇他人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派遣单位对滞留不归人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包括当事人情况、审批手续、问题症结、责任认定等)书面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不得借故拖延。对造成滞留不归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追究,视情节给予停办出国申报权的制裁和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申办单位对护照申办文件、资料未履行核实职责或对持照人情况失察,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照机关则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发照机关停止受理该申办单位的护照申请。
    第四十七条  发照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发照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有意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调离其工作岗位,并视情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辞退。
 
    九、附注
    第四十八条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作者: 审核:邢华燕  编发:王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