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院经营性房屋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10-15 审核人: 作者: 浏览次数: 225

 

 

郑铁学院办〔2007〕149号

 

 

关于加强学院经营性房屋管理的意见

院属各单位: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学院经营性房屋的规范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成立经营性房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李卫国

成员:徐宏平、杜建伟、伍发强、郭国顺、王保军、胡勇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王保军(兼)

二、管理办法

(一)经营性房屋属国有资产,按国家或学院有关规定实行招租,并按时向国家相关部门缴纳各种税费,合法经营。经营性房屋的管理按《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房屋不出租给本院教职工。

(三)所有商户必须按时签订租房协议,并应按时缴纳房租和水、电等相关费用。到期不签订协议及不按时缴纳费用者,学院将收回房屋。

(四)所有商户不得转租,否则,学院将收回房屋。

(五)商户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不允许聚众进入校内,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否则,取消租赁资格,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六)相关部门要为商户做好服务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房屋 管理 意见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7年12月14印发